体科字 【2021 】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有关高校,有关企业: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普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相关规定,加快推进体育科技创新和体育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普项目管理,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1年9月10日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普及法》等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 2030”规 划纲要》和《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体育科技创新和体育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普项 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普项目(以下简 称“科普项目”),是指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体育科普热点问题 和重点难点问题,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并开 展的体育科学技术普及项目。
第三条 科普项目设置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批准立项后,国家体育总局将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是科普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 群体司和青少司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体育事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 相关规划,征集体育科普需求,提出科普项目的申报指南,制定 科普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和实施计划,组织项目攻关与选题规划, 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设立科普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项目办公室”),由其负责组织开展科普项目的申报与立项、实 施与验收、成果入库与管理、经费管理与监督,以及总局交办的 其他工作。
第六条 科普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需具备 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相关业务,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主要承 担以下职责:贯彻执行项目相关管理制度与规定,落实项目主体 责任;组织本单位科普项目的申报及实施,对承担科普项目进行 全过程管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为项目顺利开展提供必要保障;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做好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评价和 诚信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普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 下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落实项目计划任务书 约定的各项内容,保证研究内容的质量和真实性;规范合理使用项 目经费;在项目过程中接受监督和检查,承担相关责任;按规定上 报研究进度,按时提交验收材料、参加项目验收,及时完成成果 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科普项目采取招标或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负责人。其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项目,申报人 必须符合相关申报条件,并获得所在单位同意。邀请招标的项目, 仅限受邀的单位或个人申报。
第九条 对实行招标的科普项目,科教司组织编制年度科普 项目指南,印发申报通知,并在国家体育总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发 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普项目,可以采用委托方式确 定项目负责人:需要在短期内提供研究成果的;科普项目要求高、 难度大,适合的研究人员较为有限的;科普项目涉及领域已有相 关研究成果的;科普项目招标流标的;其他需要采取委托方式的。
第十一条 项目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 家组对项目开展评审,提出科普项目评审意见和推荐建议,报国 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体育事业发展的 重大需求和相关规划进行统筹安排,确定科普立项项目及其经费 预算额度,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立项项目与承担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国家体育 总局向项目负责人出具科普项目立项预通知书。科普项目负责人 按照立项预通知书相关要求填报科普项目计划任务书,经项目办 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可根据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紧迫 需求,简化立项程序,组织开展应急科普项目研究。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四条 科普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定期对 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项目负责人应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 落实计划任务书约定的任务,做好项目相关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项目。
第十五条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的 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填写变 更备案表报项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普项目负责人应履行项 目变更手续,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向项目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延长项目完成时间;调整项目 名称;变更研究目标或考核指标;变更项目负责人;其他确需变 更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科普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科教司审核同 意后,对该科普项目予以撤项:项目成果有重大政治问题的;无 正当理由不提供相关材料或不参加验收的;项目未按照计划任务 书要求完成,经整改后仍不符合项目研究要求的;剽窃他人成果 的;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损害体育科普项目荣誉的;有弄虚作 假和违背诚信要求行为的;有其他需要撤项情形的。
第十八条 科普项目撤项的,将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按照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在国家体育总局官网予以公布。被撤项 的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普项目。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研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前一个 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向项目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形成 书面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将科普项目评定为优秀、良好、 合格、不合格四类。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合格以上的项目,由科教司颁发结项 证书。评审结果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进行整改, 并在半年内再次提交验收申请,若评审结论再次为不合格的,对 该科普项目予以撤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 立健全科普项目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流程, 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经费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经费使用 规范高效。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统筹使用项目经费,具有预算科目 额度内经费支出的自主权,对本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题时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进行 决算,填写经费决算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后,随验收申请上报。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果不合格的,追回资助经费余款;其他 原因导致科普项目撤项的,撤销全部经费资助,并追回全部已拨 经费。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成果形式为科普影音视频、科普微文、科 普图书、科学健身特色科普示范活动等,国家体育总局有权无偿 使用或授权使用项目成果。经国家体育总局遴选用于公益传播的 科普成果,总局将向项目负责人提供成果录用证明。
第二十七条 项目成果形式为科普影音视频、科普微文、科 普图书的,作者必须承诺成果创意及素材的原创性,保证拥有成 果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成果审查,审查通过后为 其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完成项目成果登记后,项目负责人需将该成果 全部的资料整理齐全,报项目办公室审查归档。
第三十条 项目成果经项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以出版、 发表或者进行内部刊用,但应当注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普项 目成果”字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