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行业新闻 >

快来看!最高法为体育从业人士开出的8条法律Tips

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时间:2023-07-07点击:
        文|刘迪琨 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3年6月2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满一周年。为回应体育领域的法律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在2023年6月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本批共计8起案例,对“健身房会籍退费、拳击馆的安全保证义务、运动员劳动关系认定、打击体育赛事节目盗播”等体育行业热议问题进行了探讨。
 
 
        值得关注的是,本批次案例是最高法首次发布与体育相关的民事典型案例。从近期“拥抱梅西的球迷是否应该受到处罚”等公众话题来看,体育与法律的交织深度越来越深,人们也有意识综合相关法律规定讨论体育事件。
 
        本次典型案例共有8起,综合其中的关键词,可以继续划分为“与合同条款约定相关”“与赛事活动组织及宣传相关”以及“与运动员相关”共3大类案例。每一起案例的背后,也是最高法为体育行业从业人士开出的从业法律经验与启示,具体如下:
 
        第一类、与合同条款约定相关的Tips
 
        (一)会籍费用退还案[朱某等二百余人与某体育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1)案情及结果
 
        朱某等二百余人系某体育公司所经营之健身房的会员,向某体育公司交纳了相关会籍费及课时购买的费用。某体育公司因经营问题搬离原场地,但新的经营场地久不确定,导致朱某等人无法继续使用会员课程服务。朱某等人与某体育公司交涉无果,陆续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与退还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体育公司与朱某等人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因无实际更新经营场地最终无法继续履行,判决解除健身服务合同、某体育公司退还朱某等人剩余会籍费及课程费用。同时,法院考虑与朱某情况类似的消费者众多,故以本案为示范判决,参照该案促成其他会员的案件调解,并迅速将执行款项发放到位。
 
        (2)经验与启示
 
        会员费用收退有依据,服务内容变更必沟通。健身房、瑜伽馆等体育服务机构多选用“预付费”的收费模式,因此日常经营过程中与会员费用退还有关的纠纷频发。但是,不论采取“预付费”还是“按次收费”的方式,作为体育服务机构一方应该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费用金额以及相应的支付与退还条件,否则日后容易发生纠纷。
 
        又如本案当中某体育公司变更经营场地,属于服务内容变更的一种情形。如果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变更服务内容的,消费者有权追究体育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因此,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体育服务机构,如要变更服务项目、地点、人员等服务内容,务必事先获得消费者的书面知情同意。
 
        (二)受伤免责条款无效案[齐某与某文化公司、郝某健康权纠纷案]
 
        (1)案情与结果
 
        齐某参加由某文化公司组织的泰拳培训,某文化公司在《培训协议》中约定,“除非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在培训中受伤的后果应由齐某自行承担”。培训期间,教练安排齐某与另一名泰拳学员郝某进行摔跤对练,但未按照规定在旁进行指导保护。齐某在对练中倒地受伤,起诉请求某文化公司及郝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文化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体育运动项目培训的机构,应当尽到对学员进行专业指导并保障其安全。《培训协议》的免责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其作为体育培训活动的组织者,无权以齐某系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进行抗辩。加上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齐某受伤由其他参与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因此法院最终判 决由某文化公司赔偿齐某医疗费等损失。
 
        (2)经验与启示
 
        免责条款不免责,做好安保工作方属正道。目前市面上存在部分体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合同或协议上约定“风险自担”或类似含义的“免责条款”,但是该等条款在出现活动参与人员受伤时并不能成为体育服务机构的“护身符”。
 
        相反,体育场地的安全保障设施是否齐全、所指派教练对学员的风险提示及运动指导、保护是否到位才是法律层面能够减轻体育服务机构的要义所在。
 
        第二类、与赛事举办、宣传相关的Tips
 
        (三)如非恶意犯规不必然导致赔偿[某设备公司与某刀模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1)案情与结果
 
        某设备公司所有的“白鲨号”游艇与某刀模公司所有的“中国杯24号”游艇在比赛期间发生碰撞事故,均不同程度受损。双方均认为对方在比赛期间存在犯规行为,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由于双方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审理法院,主张对方赔偿己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进行审理,系因双方在明知帆船比赛风险性的前提下自愿报名参加比赛。本案“中国杯24号”游艇作为上风船未避让处于下风的“白鲨号”游艇,在未减速的情况下左转绕标系为了比赛要求,在判断失误的情况下导致触碰“白鲨号”游艇尾部。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中国杯24号”游艇对碰撞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白鲨号”游艇在激烈比赛突发紧急状况下未采取避让措施,亦不能认为其对碰撞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
 
        (2)经验与启示
 
        比赛有风险,犯规并不必然赔偿。足球、卡丁车以及包括本案帆船在内的部分体育比赛,因比赛本身固有一定的对抗属性,因此无法完全杜绝参赛人员或者参赛用品远离损害。
 
        多数情况下,自愿参加该类比赛的人员因其明知比赛背后的潜在风险,因此在比赛过程中因其他参赛主体“犯规”导致人身或者参赛器械受到损害的,不得直接以此主张他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对方是故意或者是存在重大过失的,比如并不是为了进行某个规定动作而发生的行为,那么可以依照相关证据向该主体主张赔偿。
 
        (四)对外承诺的奖品应予践行[孙某等四十三人与某传播公司合同纠纷案]
 
        (1)案情与结果
 
        某传播公司与其他单位组成组委会,并作为主办方举办了足球赛。在该比赛的规程中载明:小组第一名奖励2万元及奖牌;总冠军奖励5万元、总冠军奖杯(价值10万元)及赴德交流学习(价值30万元)。孙某等四十三人组队报名参赛,最终先后获得了高校组冠军和总冠军。某传播公司仅向孙某等人颁发了高校组冠军奖牌以及部分奖金,余下奖金以及赴德交流学习等赛事规程承诺的奖励以“本次赛事的实际承办方为两家案外公司,奖励费用应由两家案外公司承担”为由不予兑现。孙某等人起诉请求某传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将比赛奖励按照标注价值金额折现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外发布的赛事规程明确具体约定了主办方、参赛者的权利义务,而某传播公司系规程载明的主办方。孙某等人按照赛事规程规定交纳参赛费用并实际参赛,双方依法成立合同关系。即使因案外公司原因造成某传播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传播公司也应先履行己方合同义务,而后再向案外公司追偿。经审理法院主持调解,某传播公司支付孙某等人赛事奖励24万元。
 
        (2)经验与启示
 
        主办单位担主责,承诺奖品应践行。当下组织体育赛事,其规程通常包括比赛相关信息、组委会(一般包括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赞助单位)和奖励办法。如果在该对外公开的规程中明确规定具体负责奖励兑现的主体,那么参赛单位有依据按照该规程要求主办单位履行发放奖品的义务。
 
        通过本案可知,即便组委会内部有约定具体负责发放奖品的主体,但是从“合同相对性”角度出发,参赛主体有合法依据要求主办单位兑现承诺。因此,后续在制作比赛规程时,为了避免在颁发、兑现奖品等问题上产生纠纷,建议事实明确奖品兑现主体。
 
        (五)特殊标志擅自使用恐惹官司[亚运会组委会与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案情与结果
 
        亚运会组委会在某网站搜索“杭州亚运会”时发现,第一条搜索内容是由某科技公司发布关于某置业公司开发楼盘的营销页面。亚运会组委会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和某科技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杭州亚运会”已经被亚运会组委会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并据此取得特殊标志专有权。某置业公司擅自在其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中将“杭州亚运会”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其行为已构成对亚运会组委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侵害;其将搜索“杭州亚运会”关键词的公众引流至其房产广告链接,该行为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某置业公司所开发房产与“杭州亚运会”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科技公司作为专业广告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致使某置业公司发布的广告侵害亚运会组委会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经验与启示
 
        重要赛事标志勿乱用,擅自使用恐侵权。如奥运会、亚运会、足球世界杯、篮球世界杯等重要赛事的标志,以及该类赛事的吉祥物形象、官方音乐、照片等内容,均由相应的组委会享有的专有权利。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将面临包括民事赔偿、行政没收乃至刑事责任等追究,例如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任某因制作、销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
 
        通过本案可知,各大型体育赛事的举办能够为各类型商家带来丰富的流量和消费者注意力,但是未经许可的使用将面临法律的追究。不过,考虑到大型体育赛事本身属于公众活动,因此对应的组委会在赛事举办之前通常会发布《使用规则》,对于商业性或者非商业性使用场景作出明确的指引。有营销需要的主体可在了解相关指引之后,再作出相应的营销方案。
 
        (六)擅自转播赛事节目恐遭“罚下”[某数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1)案情与结果
 
        某数码公司享有第24届冬奥会赛事节目的授权。冬奥会赛程期间,某数码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等通过其运营的“电视X”APP提供冬奥会赛事节目的直播、回看、点播以及相关节目集锦短视频,同时设置了冬奥会专题,整理和推荐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冬奥会赛事节目,并以冬奥会赛事节目作为“电视X”APP的主要宣传点,以此来吸引用户下载使用。某数码公司以某科技公司等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审理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要求某科技公司等立即停止通过“电视X”APP提供第24届冬奥会赛事节目相关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数码公司投入巨大成本获得相应授权,享有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某科技公司等并非合法的被授权主体,其提供冬奥会赛事节目的行为减损了某数码公司可能获得的关注度和用户流量,谋取不当的商业利益,对某数码公司运营的网络视频平台造成现实的、可预见的损害,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极大。审理法院裁定,某科技公司等立即停止在“电视X”APP提供第24届冬奥会赛事节目相关内容;如不停止侵权,审理法院将通知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冬奥会期间,停止为“电视X”APP提供网络服务。
 
        (2)经验及启示
        
        赛事节目内容享专权,“盗播”乱象即被停。每当有大型体育赛事举办,各类传播渠道便充斥着各种未经授权的赛事节目内容。本案的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便是赛事节目权利人维权的利器。例如在卡塔尔世界杯举办期间,上海浦东法院基于央视国际公司的申请,在受理申请后24小时内,裁定沈阳盘球公司(涉案APP“盘球吧”运营主体)立即停止并不得在其运营的“盘球吧”网站提供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赛事节目。
 
        因此,对于体育赛事节目内容的使用,切不可有侥幸心理,一旦被权利人发现,随之而来的便是警告函或者法院传票。而且,怀揣着“打一枪就跑”想法的擅自使用人员,在权利人行使如本案所示的“诉前禁令”措施之下只是“黄粱一梦”。
 
        第三类、与运动员相关的Tips
 
        (七)未成年运动员劳动关系认定案[雷某与某体育公司合同纠纷案]
 
        (1)案情与结果
 
        雷某系台球运动员,因为其未满十六周岁,故由其父代与某体育公司签订《合约书》,并约定:雷某成为某体育公司的台球合约选手,某体育公司承担雷某在培训基地的教育培训、运动器材等费用;雷某不得与其他公司、团体签订类似合约,参加所有赛事及活动必须由某体育公司统一安排,并佩戴指定的产品标识,使用某体育公司提供的球杆等产品,所获奖金双方各占50%,如违约则退还所有费用。后某体育公司因故解除了场地协议,雷某未再参加任何培训及公司安排的比赛活动。雷某后以某体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某体育公司支付违约金。某体育公司则向雷某提起了反诉,以雷某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违约在先为由,请求判令雷某返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平均分配雷某自行参赛所获奖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雷某签订合同时虽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受体育单位招用的资格。综合雷某与某体育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及履行状况均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组织性、从属性、有偿性等条件,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为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2)经验与启示
 
        未成年运动员合法权益同受保护。考虑到体育运动员长期训练的需要,我国《劳动法》规定体育单位可以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需要遵守国家关于未成年人保护、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等规定。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体育服务机构与未成年人运动员之间的关系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即便是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署协议,后续对该协议性质的认定并不是简单地以“协议名称”等形式要件予以认定,而是通过分析“合作内容”是否具有“组织性、从属性与有偿性”等要件综合考虑。
 
        但需要注意的是,体育服务机构与未成年人运动员如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作为用人单位的体育服务机构不可随意“解除合作关系”,与此同时也要承担为运动员购买社保、无法定事由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义务。
 
        (八)运动员讨薪维权案[李某与某俱乐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1)案情及结果
 
        由于某俱乐部欠付李某某赛季工资及奖金,该俱乐部便向李某出具欠条,并承诺在两个月内支付。因某俱乐部逾期未支付,李某向审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俱乐部支付所欠工资及奖金。
 
        审理法院认为,某俱乐部与李某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李某以欠条为据直接向审理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审理法院判决某俱乐部向李某支付欠付工资及奖金。
 
        (2)经验与启示
 
        运动员薪酬待遇同受保障。本案当中,由于俱乐部与李某已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并且俱乐部已经就欠付绩效工资及奖金以欠条方式予以确认,因此李某无需另外提起劳动仲裁或者体育仲裁,而是可以径行去法院就欠薪维权事项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体育法》2022年修订版的一大亮点便是对“体育仲裁”进行了细化约定,并且与“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进行了区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为配合体育仲裁的深入落实,《体育仲裁规则》《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相继出台,为运动员权益保护搭好了框架,对于运动员注册、交流衍生出的工作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落入体育仲裁范围较为适宜,也有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结语
 
        体育与法律并不是相互独立,体育产业从业人士同样never walk alone。从2022年《体育法》的修改,到稍早之前热议的“18岁球迷进入球场被行政处罚”一事,再到最高法首次颁布涉体育民事典型案例,可见我国体育法律事件远不止有8种类型。本批次典型案例的背后,有通过适用其他产业已有的处理方案便可解决的案例,也有结合体育产业独特性进行适配性解释的案例。
 
 
        未来,相信随着我国体育全民化、产业化及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相信会更高频次地出现在大众视野当中,当然也还有更多涉体育典型案例的出台,为各位体育产业从业人士解决面前难题时“指点迷津”。
 
        来源: 体育BANK


图文来源网络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

Copyright © 2013-2023 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 版权所有 ( 京ICP备050835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