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团体标准工作,根据《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团体标准工作一般程序包括项目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出版、实施和复审等环节。
第三条 团体标准工作应遵守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民政部制定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其对象主要指:
(一)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 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
(二)团体标准制定须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引领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三)在不妨碍公平竞争和协调一致的前提下,专利和科技成果可融入团体标准,促进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
(四)针对已经应用的新产品,为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提供认证依据(即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团体标准可作为检验机构的认证规范);
(五)与项目运动协会等部门合作,可为运动项目推广服务的产品标准,以双编号的形式互认;同样适用于其他产业相关联的社团组织合作的互认标准。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第六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联合会所有,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时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埋规定(暂行)》执行。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七条 联合会总体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和研究制定,包括建立团体标准的组织体系、工作体系和标准体系。
在联合会层面,设立协会领导批准环节,同时, 依托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联合会各专业委员会设立“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的设置由联合会秘书长、主管标准化工作的副秘长、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联合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技术人员、各项目运动协会的管理人员以及新兴产业等领域的标准化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的职责:负责联合会团体标准推进的战略研究、重要措施研究,标准立项、标准审查等工作。
第八条 联合会委托“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具体组织团体标准制定与实施。 负责团体标准整体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包括标准的研究、立项、协调、制定、技术审查、标准经费、标准复核、公示公告、出版发行、宣传、实施和效果跟踪等方面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
第九条 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申报单位或组织需联合3家及以上有关单位共同提出,包括但不限于:
(一) 政府部门;
(二) 运动项目中心(协会);
(三) 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
(四) 企业(制造商、生产商、销售商)。
团体标准提案应填写《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并附标准草案稿,一式两份,随函报送的同时发送电子版。 项目建议书中,应重点说明项目所涉及的产品市场优势、技术创新或科技成果情况。
第十条 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秘书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团体标准相应专业领域专家审查,同时在联合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个工作日。
专家或公示期间有对项目提案提出意见的,秘书处进行协调,必要时召开协调会议。经提案单位修改,协调一致后,报联合会秘书处秘书长批准立项。
对于不能立项的提案,秘书处给予答复。不予立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行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
(二) 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冲突的;
(三) 不属于体育领域的。
第十一条 由政府部门委托提出或联合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秘书长批准,可直接立项。
第十二条 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由联合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由提案单位提出并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由联合会提出或政府部门委托联合会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由联合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由联合会公开征集并指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确保标准起草所需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起草组的组建应充分吸收认证认可机构、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等标准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格式建议按 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及 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的规定编写,内容及格式参照国家标准有关要求,同时编写《团体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3)等有关附件。 对标准中涉及的重要技术参数、试验方法等问题,应有相关的试验验证报告或其它论证材料。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若涉及专利,起草单位应提前协商专利权利方得到相应书面许可,签订书面协议,并报联合会秘书处备案。联合会秘书处不负责对涉及专利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别。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起草组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等材料报联合会秘书处,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
第十八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标准起草单位对收到的意见汇总处理并修改完善,并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
第十九条 公开征求意见完成后,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并上报联合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核查送审材料包括: 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研讨会会议纪要、意见汇总处理表等。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委员单位推荐本单位人员参与团体标准工作和参与标准审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推荐单位应为联合会理事会员或标委会委员单位,并由推荐单位按要求填写《推荐表》(见附件5)正式向联合会秘书处申请。
(二) 应为本单位科研与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能够作为本单位全权代表参加团体标准的审查投票等活动。
(三) 能够取得推荐单位必要的技术和专家等资源支持,并保证持续参加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及有关报审材料由联合会秘书处科技标准部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统一发送给团体标准审查专家审查。委员完成审查后应填写《团体标准函审意见单》(见附件6)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送审稿,由起草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并报送联合会秘书处;审查未通过的由秘书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报批材料应包括: 标准报批稿; 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 审查会纪要等。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审查符合发布要求的,由联合会秘书长批准后予以发布。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
(一) 团体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构成。
联合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 /CSGF XXX-XXXX”
T/CSGF XXX-XXXX
年代号
团体标准序号
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联合会所有。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宣贯和实施,鼓励联合会会员单位组织联合会团体标准的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联合会秘书处根据实施情况统一组织进行复审,原则上团体标准的复审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一条 复审结论包括:建议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确认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工作由联合会秘书处组织开展。
第三十二条 标准复审最终结论为废止的由联合会发文公告予以废止,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由团体标准提交联合会秘书长批准后作为团体标准修订项目立项。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经联合会批准授权后,对标准的使用方可采取有偿或无偿两种形式。其标准使用方可至少包括下列组织:
(一) 政府;
(二) 生产企业;
(三) 检验机构;
(四) 认证机构;
(五) 科研单位;
(六) 相关行业协会;
(七)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版权使用规定如下:
(一) 联合会会员单位有偿使用联合会团体标准,未经联合会同意不得私自印发、传播和销售团体标准的纸面或电子文本,联合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由政府部门提出或授权制定的标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 非会员单位使用联合会团体标准应取得联合会授权,并应符合联合会对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 团体标准版权无偿使用规定
1. 由政府部门提出或授权制定的标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执行。
2. 制造商、生产商是联合会会员单位可无偿使用团体标准,但未经联合会同意不得私自印发、传播和销售团体标准的纸面或电子文本,联合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团体标准授权使用要求
1. 制造商、生产商是非会员单位使用联合会团体标准应取得协会授权,并应符合协会对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2. 第三方认证机构使用联合会团体标准应取得协会授权,并应符合协会对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3. 第三方检测机构使用联合会团体标准应取得协会授权,并应符合协会对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4. 授权期限为1年。
5. 需签署《授权使用协议书》,授权协议书中说明有偿使用的条件。
6. 制造商、生产商是非会员单位的有偿使用团体标准费用为固定费用(100-1000元/标准/年)。
7. 第三方认证机构有偿使用团体标准费用为使用该标准作为认证依据收入的10%。
8. 第三方检测结构有偿使用团体标准费用为使用该标准作为检测依据收入的5%。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团体标准的出版、发行和销售由联合会统一负责。
第三十六条 非联合会会员单位若组织联合会团体标准有关的商业培训活动需经联合会同意。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按照不同来源的团体标准项目,申请单位应组织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计划,作为立项的重要评审依据。团体标准制定经费可由委托单位拨款、立项单位自筹、生产企业赞助(赞助费不少于2万)、标准冠名费(冠名费不少于5万)或联合会资助组成。
第三十八条 委托项目,由委托方将经费直接拨付给联合会,由联合会统一管理。委托方包括以下:
1. 政府;
2. 运动项目中心、协会;
3. 企业;
4. 其它单位。
第三十九条 经费自筹自支项目,由标准立项申报单位筹集并管理经费。
第四十条 鼓励团体标准制修订单位及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资、捐赠、赞助等方式支持团体标准修订工作。出资方在标准制修订、宣贯、实施中具有优先权。优先权包括:调研报告、实验数据和其他技术成果,免费获得一定数量的团体标准纸质文本。
第四十一条 经费的使用,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标准制定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研费、试验费、起草人员劳务费、专家审查费、会务费、材料费、差旅费、标准管理费和出版印刷费等。经费不得任意挪用。
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联合会所有。
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