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应国家标准化深化改革总体思路,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产品质量,满足体育用品行业市场竞争和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根据《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章程》规定,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决定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为加强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其对象主要指:(一)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 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二)团体标准制定须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引领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三)在不妨碍公平竞争和协调一致的前提下,专利和科技成果可融入团体标准,促进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四)针对已经应用的新产品,为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提供认证依据(即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团体标准可作为检验机构的认证规范);(五)与项目运动协会等部门合作,可为运动项目推广服务的产品标准,以双编号的形式互认;同样适用于其他产业相关联的社团组织合作的互认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研究制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符合保障人身健康与安全、动植物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的要求。与国家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与其他团体标准之间力求 保持协调。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管理包括立项、制定、编号、发布和出版发行。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一条 联合会总体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和研究制定,包括建立团体标准的组织体系、工作体系和标准体系。
第二条 在联合会层面,设立协会领导批准环节,同时, 依托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联合会各专业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的设置由联合会秘书长、主管标准化工作的副秘长、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联合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技术人员、各项目运动协会的管理人员以及新兴产业等领域的标准化资深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负责联合会团体标准推进的战略研究、重要措施研究,标准立项、标准审查等工作。
第三条 联合会委托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具体组织团体标准制定与实施。 负责团体标准整体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包括标准的研究、立项、协调、制定、标准经费、标准复核、公示公告、出版发行、宣传与实施效果跟踪等方面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
第一条 立项申请, 任何个人、组织、会员单位均可提出团体标准项目建议; 可向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项目建议。 提交项目建议的同时,须提交标准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 一)及标准框架草案,一式两份,随函报送,同时以电子版报送。 项目建议书中,应重点说明项目所涉及的产品市场优势、技术创新或科技成果情况。
第二条 立项审定 秘书处商专家委员后,审议、协调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上报联合会秘书处领导审定后立项。
第三条 立项公告 项目经联合会秘书处领导批准立项后,由秘书处与标准提出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二),同时在联合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第四条 标准编写, 团体标准可由提出立项的单位、个人负责起草。起草单位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以由多个单位共同组成。 团体标准的格式建议按 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及 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的规定编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等有关附件。 对标准中涉及的重要技术参数、试验方法等问题,应有相关的试验验证报告或其它论证材料。 在标准制订中,如涉及需要协调的事宜,标准起草单位提请秘书处协助解决。秘书处根据情况,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协调。 团体标准中的某些条款可能涉及专利,联合会不负责对涉及专利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别。若标准中涉及专利,标准起草单位应及时请专利权利人根据有关规定做出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五条 标准编号 团体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构成。 标准代号由团标标志字母加英文名称缩写构成,为“T/CSGF”。顺序号按照发布时间依次编号。示例:T/CSGFXXX-XXXX
第六条 标准双编号 联合会与其他团体组织就某项标准达成双方一致性互 认,在各自领域中适用,或联合制定为各自领域的应用标准, 可采用标准双编号。
第七条 标准征求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后,由秘书处向标准利益相关方广泛征求意见,一般为二十天。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标准起草单位对收到的意见汇总处理并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八条 标准送审稿的核查 秘书处负责标准送审稿的核查,核查材料应包括: 标准送审稿; 编制说明; 研讨会会议纪要、意见汇总处理表等。
第九条 标准审查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核发查通过后,由秘书处或标准发起立项的单位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标准审查,审查材料包括: 标准送审稿; 编制说明。
第十条 标准报批 完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文件, 报送联合会审核。报送材料应包括: 标准报批稿; 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 审查会纪要。
第十一条 标准批准、发布 联合会团体标准由联合会审批、发布;联合会团体标准由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完成标准发布稿后,在联合会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 出版发行 联合会负责组织管理团体标准出版物的出版, 出版物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电子文件。
第十三条 标准版权 联合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归联合会所有。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团体标准制定经费来源可由委托单位拨款、立项单位自筹、生产企业赞助、标准冠名费以及联合会的资助。
第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 标准经费是属专项经费,用于标准制定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任意挪用。标准经费主要用于(但不限于)调研费、试验费、起草人员劳务费、专家审查费、会务费、 材料费、差旅费和标准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标准复审 团体标准复审期不应超过三年。复审结论包括:建议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确认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工作由秘书处组织开展。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一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秘书处组织标准的宣贯以及标准的推广。
第二条 经联合会批准授权后,对标准的使用方可采取有偿或无偿两种形式。其标准使用方可至少包括下列组织:
——政府;
——生产企业;
——检验机构;
——认证机构;
——科研单位;
——相关行业协会;
——其他。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0 日发布后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由联合会负责。
2018 年 7 月 10 日
附件2: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团标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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