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1)(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服务体育事业和体育用品行业,并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领导下开展体育用品标准化活动。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体育用品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主要承担体育用品的基础、管理、通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目前除轻工、石油化工、纺织等行业所归口管理以外的体育用品领域的产品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负责体育用品标准化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体育用品领域实际情况,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我国体育用品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分析体育用品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体育用品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六条 组织开展体育用品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第七条 组织体育用品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国家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八条 接受标准化管理部门的委托,组织并参与体育用品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第九条 负责组织体育用品领域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和国家标准的宣贯;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开展体育用品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工作,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体育用品国家标准成果奖项目和建议。
第十条 组织开展体育用品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体育用品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第十一条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应的技术委员会的归口工作,包括对国际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积极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为国内制定标准提供参考依据,为行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负责管理技术委员会运动服装分技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体育用品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包括标准的制定、修订、技术审查、宣贯以及技术咨询等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安排工作计划,审议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报书面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政府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每五年换届一次,委员、观察员任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4人,秘书长 1人,副秘书长 5 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分技术委员会和观察成员若干名(人数不限),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体育用品领域享有盛誉的技术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体育用品及相关行业的生产、使用、管理、科研、检验、认证、营销、教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管理和科技人员担任。委员及观察员需通过所在单位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连任。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委员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对委员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对不履行职责,连续三次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无故不按时交纳会费,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提出免除其委员资格的建议,经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予以调整。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提出建议、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可获得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观察员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可获得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某一项标准的制定、修订具体工作。其任务完成后,工作组自行解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表决:
1.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2.工作计划;
3.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4.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5.国家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6.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7.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8.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它事项。
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 3/4 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的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可直接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送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和申请。技术委员会按程序审查或表决后应在两个月内给予答复。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工作组向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不一致的,由分技术委员会将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报送分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计划,负责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专业委员会和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交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至少为一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将标准送审稿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半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秘书处应当将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按要求提交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应当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并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秘书处工作的拔款;
3.委员和观察员单位交纳的会费(委员单位每年3000元、观察员单位每年 2000元);
4.开展体育用品标准化咨询、技术服务工作的收入;
5.企业或有关团体、个人等对体育用品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6.其它经费。
第三十三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编写、审查国家标准草案;
2.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补助经费及秘书处日常管理费与办公费;
3.向委员及有关部门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4.参加国内标准活动的费用;
5.专家咨询及标准审查费;
6.必要的其它经费。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一年向全体委员作出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体委员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17日经过第三届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