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
数字体育发展工作委员会
会员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数字体育发展工 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是由从事数字体育相关技术与产品的 研究、开发、生产、制造、服务以及科研文教活动的, 具有行业与领 域代表性的企业及其他团体等单位或个人自愿协议结成的全国性、行 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委员会的愿景:构建数字体育产业平台,推动数字体育 基础建设, 实现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本委员会的宗旨: 为成员企 业的发展和共同利益服务, 搭建起政府、学校、企业、体育组织之 间的沟通和合作桥梁, 建立数字体育产业标准和规范, 引导和推动 产业发展。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委员会是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 的 分支机构,遵守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 委员会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五条 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海淀区畅春新园悠季瑜伽学院 103室。负责人包括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行业中发挥沟通、 组织、协调、管 理、自律和服务的作用。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划、法规等,并指导本行 业正确贯彻执行; 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二) 参与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 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公平竞 争, 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三) 推动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与实施; 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维 护行业整体利益; 建立信用体系, 规范行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促 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 四) 建立与政府沟通机制和渠道,促进数字体育产业的可持续 发展; 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委员会成员和行业的愿望与要求, 促进成员 单位的共同发展, 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 加强国内数字体育企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组织行业交流 与培训,推动和培育中国品牌, 开展创新评优等活动;
(六) 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和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预测 工作。开展行业相关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 为制定行业发展 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七)支持本行业技术和标准体系的建设,参与本行业标准制修 订,配合宣贯和实施等工作,推动实现我国数字体育标准跨越式发展;
(八) 开展境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学习和引进国际先进 的技术和标准, 协助会员拓展国际市场,增强本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九) 开展本行业专业人才培训与交流、推介等服务工作, 推动 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委员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具备法人资格的从事数字体 育行业为主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联合体组织 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承认委员会守则,积极为委员会工作,经委员 会秘书处审批后, 报主任委员会备案, 可以加入委员会。
第八条 拥护联合会章程和委员会守则,符合下列条件, 可以自 愿申请加入委员会:
(一)有加入委员会意愿的联合会会员;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数字体育相关企业;
(三)自愿缴纳委员会经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委员会秘书处审批后, 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委员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委员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委员会的有关活动,获得委员会信息情报资料;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遵守联合会 章程和委员会守则的各项规定;
(二)维护委员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提倡以德、依法经营, 公平交易,自觉维护行业利益,自觉履行行规行约;
(三)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完成委员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承担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积极促进行业的发展;
(四)按规定交纳委员会活动经费;
(五)主动如实向委员会提供相关产业信息及其他所需资料;
(六)未经委员会批准,不得将委员会名称、标志用于广告宣 传;
(七) 会员名称或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 应于变更后一周内将 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会员如果 2 年未交纳经费或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经提 示仍然无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守则, 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 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 其在委员 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委员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 况发生变动的, 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其职权是:
(一)提出会员守则修订意见;
(二)制定委员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提出修订会员、主任委员会产生办法;
(四)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会(不包含联合会指派);
(五)根据主任委员会提名聘请知名专家、顾问;
(六)审议主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经费缴纳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 要提前或延迟召开的,必须由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联合会审查并 经批准同意后召开。 委员会召开会员大会, 须提前 7 个工作日将会议 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节 主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决策执行机构, 对会员大会 负责。 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主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坚决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具备良好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 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长期从事数字体育行业工作, 在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主动维护本委员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任何情形;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的选举按照《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 数字体育发展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选举及公示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奖励与惩罚;
(五)制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六) 表决处理秘书处、财务等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及秘书处职务及职权:
(一) 主任委员:
(1) 召开和主持主任委员会会议、会员大会;
(2) 审议会员大会、主任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向会员大会、主任委员会报告工作;
(4) 提名常务副主任委员;
(5) 提出各专项副主任委员的分工职责;
(6) 提名或提议罢免秘书处秘书长;
(7) 代表主任委员会出席联合会及外部会议;
(二) 常务副主任委员:
(1) 主任委员缺席时代理以上除第( 4) -( 6) 项外的其他全部 主任委员职责;
(2) 代表主任委员会出席联合会及外部会议;
(3) 统筹专项副主任委员工作;
(三) 专项副主任委员:
(1) 推进、落实和执行主任委员会决议的专项工作;
(2) 向会员大会、主任委员会报告所负责的专项工作;
(3) 经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授权后可代表主 任委员会出席联合会及外部会议;
(四) 秘书长:
(1) 执行主任委员会批准的工作计划;
(2) 向主任委员会汇报工作;
(3)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4) 主持制定工作目标及预算;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6) 经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授权后可代表主任委员会出席联合 会及外部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主任委员会 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如专题会)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作为联合会的分支机构,在本守则规定的宗旨 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与发展会员, 应当使用冠有联合会名称的规范 全称, 并不得超出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经费;
(二)企业捐赠和社会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费;
(四)联合会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经费收取标准:
(一)本委员会按照守则相关规定收取会员经费;
(二) 收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由主任委员会根据上一年度经 费收入和支出的情况讨论制定或调整。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除用于与委员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本守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以 及用于其它用途。 委员会开展会员评比表彰等活动, 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守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办公和人员经费;
(三) 活动经费;
(四)其他由主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财务由联合会管理核算。委员会执行《民间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办法
(试行)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联合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 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 会公布。
第三十条 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 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 息等。
第七章 守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委员会守则的修改, 由会员大会提议, 经秘书处 报联合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大会通过后, 由秘书处报联合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终止前, 须在主任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清算组应当包括具有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联合会的监督下,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主任委员会制定用于发展与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理方案, 由秘书处报联合会 审批后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守则经2022年 1 月 23 日第一届委员会会员大会表 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守则的解释权属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数字体育 发展工作委员会,如与联合会章程冲突则以联合会章程为主。本守则 如与民政部新颁布的有关社会组织管理文件精神相矛盾时, 按民政部 新颁布的文件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