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检验工作委员会会员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检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由从事体育用品、设施设备及体育服务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二条 委员会宗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正确引导体育用品检验检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政府与企业间桥梁和纽带作用;广泛联系国内外体育用品及相关行业的企业、行业组织,扩大体育用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
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确保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共同致力于推动体育用品行业健康发展。委员会成员在业务活动中勇于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愿意为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委员会依照《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是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主任秘书。
第五条 委员会常设机构设在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秘书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委员会宗旨,确定本委员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体育用品行业宣传质量检验的重要作用,提高全行业质量意识。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和技术培训,提高体育用品行业检验机构和企业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验水平。
(三)开展行业相关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四)支持和配合本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参与本行业标准制修订,配合实施和宣贯标准等工作。
(五)通过组织检验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做好技术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
(六)承担体育用品行业有关质量检验等方面的技术性协调管理工作,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七)承接企业及有关单位委托的新产品和技术成果的鉴定,组织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的检验、鉴定,以检验数据为依据,积极宣传和扶持优质产品、行业领先企业。
(八)组织开展体育用品行业检测仪器及设备的研制,以及检测方法标准的研究。
(九)开展体育用品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国外体育用品检验机构及相应的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促进检验工作与国际接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委员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具备法人资格的从事体育用品检验行业为主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检验检测机构,承认本会守则,积极为本会工作,经委员会主任秘书审批后,报主任委员会备案,可以加入本会。
第八条 拥护联合会章程和本会守则,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委员会意愿的;
(二)是联合会会员;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体育用品、设施设备及体育服务业务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已通过CMA认定和CNAS认可。
(四)自愿缴纳工作经费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主任秘书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委员会主任秘书审批后,报主任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获得体育用品行业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联合会章程和本会守则的各项规定;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委员会工作经费;
(五)积极主动地向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六)会员名称或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7日内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本会主任秘书。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消会员资格
(一)会员连续2年不缴纳工作经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仍然无改变的;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守则的行为,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提出会员守则修订意见;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提出修订会员代表、主任委员会产生办法;
(四)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会(不包含联合会指派);
(五)根据主任委员会提名聘请知名专家、顾问;
(六)审议主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经费缴纳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召开的,必须由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联合会秘书处批准后召开。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节 主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在闭会期间由主任秘书带领各单位专职联络人组建工作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主任委员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分别来自不同单位。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长期从事体育用品检验工作,在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主动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任何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
(一)两年为一届;
(二)每届主任委员会成员五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联合会指派副主任委员一名;主任秘书一名;
(三)主任委员会换届,所有主任委员会成员在委员代表大会上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四)主任委员由全体主任委员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候选人可通过自荐或推选以发表演讲的方式公开竞选;
(五)主任委员会成员任期不得连任超过两届。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一届,不得连任;
(六)联合会指派的副主任委员为常驻副主任,在会议决策中涉及到联合会品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责任等重大问题时,拥有一票否决权;工作委员会主任秘书由联合会指派,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主任委员换届选举方案:
主任委员会成员数量共五名,所有主任委员会成员在委员代表大会上由全体委员重新选举产生。
(八)主任委员会需在主任秘书的配合下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
(九)以上所有委员会制度或决议需要在联合会的监督指导下完成。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奖励与惩罚;
(五)制定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六)处理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如专题会)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作为联合会的分支机构,在本守则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与发展会员,应当使用冠有联合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经费;
(二)企业捐赠 ;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费;
(四)社会资助;
(五)联合会拨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经费收取标准:
(一)本委员会按照守则相关规定收取会员经费;会员单位5000元/年,主任、副主任委员单位8000元/年。
(二)收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将根据上一届经费收入和支出
的情况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经费除用于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守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以及用于其它用途。本委员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守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办公和人员经费;
(三)日常活动经费;
(四)专项活动经费;
(五)其他由主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由联合会财务人员负责监管委员会的财务工作,专款专用。委员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联合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心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守则、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章 守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守则的修改,由全体代表大会提议,经主任秘书报联合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报全体代表大会通过后,由主任秘书报联合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主任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应当包括具有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任委员会制定用于发展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理方案,由主任秘书报联合会审批后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守则经 年 月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守则的解释权属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如有与联合会章程冲突时,则以联合会章程为准。本守则如与民政部最新颁布的有关社会组织管理文件精神相矛盾时,按民政部新颁布的文件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