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
青少年运动装备与服务专业委员会
会员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青少年运动装备与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由从事中国青少年体育运动装备与服务相关的投资建设、设计规划、运营服务,内容活动,设施设备,商业配套的,具有行业与领域代表性的企业及其他团体等单位或个人自愿协议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委员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推动中国青少年体育行业健康发展,为行业企业和政府搭建沟通桥梁,提供双向的服务。倡导中国青少年体育行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广泛联系国内外体育用品及相关行业的企业、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业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扩大体育行业的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努力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我国体育行业健康发展,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 委员会依照《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产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是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五条 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1号金泰国际大厦A15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委员会的宗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行业中发挥沟通、组织、协调、管理、自律和服务的作用。业务范围为:
(一)开展中国青少年运动装备与服务领域标准体系建设研究,主导或参与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制修订,配合宣贯和实施等工作。
(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深化行业自律,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整合上下游企业,构建全国性行业协同互助联盟。
(三)建立与政府合作、跨行业合作、国际合作、媒体合作、学术合作的沟通对接桥梁,提供双向选择。
(四)建立多维行业沟通机制,政企交流、学术交流、跨界交流、国际交流,促进行业信息共享、先进经验学习。
(五)建立包括专家委员会、专项工作组等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行业调研、课题研究和学术成果转化,并为会员企业提供专项咨询服务。
(六)开展创新成果展示、推介优质产品和服务,树立行业典型,促进中国青少年体育运动装备与服务的主题宣传与推广普及。
(七)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公益普及、青少年教育、捐赠资助,打造行业主题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委员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具备法人资格的青少年体育运动装备及服务为主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业组或企业联合体组织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个人长期从事本行业,对本行业经营管理、政策研究、理论探索等方面有独到的见解的专家、学者、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人员,承认委员会守则,积极为委员会工作,经秘书处审批后,报理事会备案,可以加入委员会。
第八条 拥护联合会章程和委员会守则,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委员会:
(一)有加入委员会的意愿;
(二)是联合会会员;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青少年体育相关运动装备及服务单位;
(四)长期从事体育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
(五)自愿缴纳委员会活动经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秘书处审批后,办理入会手续,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委员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获得行业内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联合会章程和委员会守则的各项规定;
(二)维护委员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提倡以德、依法经营,公平交易,自觉维护行业利益,自觉履行行规行约;
(三)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完成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促进行业的发展;
(四)按规定交纳经费;
(五)积极主动的向委员会提供相关产业信息及所需资料;
(六)自觉履行行规行约;
(七)如实填报企业信息;
(八)未经委员会批准,不得将委员会名称、标志或缩写字母用于产品广告和宣传。
(九)会员名称或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一周内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经费或不参加活动的,经提示仍然无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守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委员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报联合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提出会员守则修订意见;
(二)制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提出修订会员、理事会产生办法;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不包含联合会指派成员);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六)根据理事会提名聘请知名专家、顾问;
(七)制订和修改经费缴纳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全体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召开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联合会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召开。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订和修改守则,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当选的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订或修改经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带领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数量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但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长期从事本会相关行业工作,在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主动维护委员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任何情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一)四年为一届,第一届为过度期,期限二年;
(二)第一届为工作过渡期,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联合会备案。成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其中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不超过十名,联合会指派副理事长一名,理事不超过二十名。理事长任命秘书长一名,出席理事会;
(三)理事会换届,从第二届换届开始民主选举,所有理事会成员将在会员大会上由全体会员重新选举产生;理事长在理事会成员内选举产生,候选人可通过自荐或推选以发表演讲的方式公开竞选,理事长由全体理事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
(四)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五)联合会指派的副理事长为委员会常驻负责人,在决策中涉及到联合会品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责任等重大问题时,拥有一票否决权;
(六)以上所有理事会制度或决议需要在联合会的监督指导下完成。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奖励与惩罚;
(五)制订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处理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委员会的宗旨、方针和总体目标;
(二)提出年度目标及实施方案;
(三)代表委员会广泛参与社会及行业活动;
(四)协调内外资源,促进与各方的交流合作;
(五)主持重大会议或决议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副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委员会各项工作;
(二)协调会员关系,推进组织建设,提升凝聚力;
(三)理事长缺席时代理理事长职责。
(四)牵头负责委员会的标准制订、合作交流、宣传推广、社会公益等某类专项工作;
(五)主动推进、落实和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相关工作;
(六)积极参与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支持、协助和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制定工作目标及预算;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如专题会)也可以采用视频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作为联合会的分支机构,在本守则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与发展会员,应当使用冠有联合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活动经费;
(二)企业捐赠;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费;
(四)社会资助;
(五)联合会拨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收取标准依照民政部相关规定及联合会章程规定,根据理事会讨论通过:
(一)按照守则相关规定收取会员活动经费;
(二)收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将根据上一届经费收入和支出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费除用于与委员会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本守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以及用于其它用途。
第三十三条 经费主要用于:
(一)委员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办公和人员经费;
(三)日常活动经费;
(四)专项活动经费;
(五)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由联合会秘书处管理核算。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联合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活动经费收支情况以及经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守则、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章 守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委员会守则的修改,由会员大会提议,经理事会决议批准,报联合会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大会通过后,报联合会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条 委员会终止前,须在理事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应当包括具有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四十一条 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理方案,报联合会审批后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守则经2023年3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守则的解释权属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青少年运动装备与服务专业委员会,如与联合会章程或其他有关规定冲突的情况,以联合会规定为准。本守则如与民政部颁布的有关社会组织管理文件精神相矛盾时,按民政部新颁布的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青少年运动装备与服务专业委员会
2023年2月24日